为保障审判委员会(下称“审委会”)委员依法履职,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制度。
一、日常履职(70分)。审委会委员应当积极履职,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确有原因不能参加审委会,应向会议主持人(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缺席。无故缺席审委会一次,扣2分。
二、年度评议(30分)。审委会委员应当带头参与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回重审、重点敏感案件(含执行案件,下同),参与处理信访案件,由院党组和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审委会委员全年办案情况给予考核评议,各占15分。分别由审管办、信访办予以统计,提交考核数据。
三、特色加分。主要是指对履职积极、带头争先、作用发挥较好的审委会委员进行积分奖励。审委会委员在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回重审、重点敏感案件,参与处理信访案件中,取得良好效果,每件加2分;
四、扣分项目。对审委会委员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审判工作秘密或者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行为予以扣分(5-10)。对因办理案件处置不当,引发舆情及群体信访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件扣5分.
审委会委员履职考评,列入年度岗位目标绩效考核办法中考核内容,兑现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