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皖0828民初1110号、(2022)皖0828民初1111号、(2022)皖0828民初1112号、(2022)皖0828民初1113号、(2022)皖0828民初1114号、(2022)皖0828民初1115号、(2022)皖0828民初1116号
【基本案情】被告安徽省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某某镇经营米厂期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农户可向该公司米厂存入稻谷按比率兑换大米,并承诺各农户根据自家需要,可随换随兑。刘某甲等七人于2010年至2014年间有在该公司米厂存储稻谷,后因该公司经营不善、米厂关闭等原因,导致刘某甲等七人的存入的稻谷未能及时兑换,之后刘某甲等人自2014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当地政府等部门反映,因公司人员已解散等客观原因,也未能解决问题,遂诉至岳西法院店前法庭。
【裁判结果】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兑换大米记录簿原件、原米厂员工的证言等证据,依法确认了原、被告之间“以物换物”的互易纠纷法律关系。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能依约给予兑换大米,已构成违约,显然理应依约返还大米,但考虑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多年,无法返还大米的现实情况,根据案情,如果不能返还大米,遂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刘某甲等七人返还相应数量大米或折合对应人民币。
【执行结果】上述七件案件经法院判决后,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提出上诉,案件于2022年7月16日生效,刘某甲等七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岳西法院店前法庭执行团队执行人员做被告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被告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主动将应兑换的大米送至七位原告手中,至此长达7年之久的七件互易纠纷案件圆满结案。
【案件启示】“民以食为天,粮稳天下安”,农业是人类衣食之源、生存之本,粮食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保障粮食安全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冶溪镇被誉为“岳西粮仓”,粮食交易安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农户种植稻谷,在保证生活需要后,对多余的粮食出卖或类似本案的“兑换”方式保值、升值,增加自身收入的同时也推动了相关粮食企业的发展。但在粮食流通、交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经济纠纷,而大部分农户在遇到纠纷时,法律意识淡薄,在维权上处于弱势地位。本案中,若农户无法提供兑换大米记录薄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等基础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会导致农户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同时,当下大部分农民法治意识在日益增强,都知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无疑是社会的进步。但也有很多农民对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制度并不了解,而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承担败诉的结果。本案中,被告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就算是欠钱,也过了起诉时间”的诉讼时效抗辩,但经查,本案权利人刘某甲等七人自2014年至2021年期间每年均向当地政府等部门提出过要求解决兑换大米事宜的请求,故根据法律规定,刘某甲等人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的行为导致其诉讼时效中断。即刘某甲等七人的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诉请。
综上,在生产交易过程中遇到问题纠纷,一方面要注意保留证据,另一方面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依法维权打好基础。人民法庭在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乡村振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大格局之中,积极发挥“大角色”作用,大力开展巡回审判、送法进乡村、校园、企业,进行普法、说法、释法,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加大诉源治理,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助推全面乡村振兴。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二条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