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星明:
本院受理原告汪月珍诉被告叶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28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叶星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汪月珍借款本金17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4元,由叶星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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