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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6 浏览次数:379 [关闭此页 打印此页]

 李刚、姚青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李刚、姚青红偿还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80000元及截止2023年8月31日的利息16507.47元并承担自2023年9月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具体金额还款时以原告信贷系统计算为准;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二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并审理告知书及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二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单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联系方式:0556-2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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