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828民初1627号
余岳滔:
本院受理卢秀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828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余岳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卢秀龙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卢秀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告单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店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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